中華民國洗染工會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中華民國洗染工會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增進全國洗染業勞工知識技能,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工生活, 提高勞工地位,以及加強國際勞工聯繫為宗
  旨。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92號11樓之1 。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全國洗染業勞資協商之推進事項。
 

二、關於全國洗染業勞動條件之調查統計研究與建議改善事項。

 

關於本會會員工會業務上輔導及支援事項。

 

四、關於本會勞工經濟、文化、教育及社會運動之倡導,設計與推進事項。

 

五、關於本會勞工政策、勞工立法、勞工行政之研究、公聽建議及遊說宣導、推動事項。

 

六、關於工會與工會間及勞資間重大爭議事件之調處事項:勞保、健保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關於本會勞工福利事業之創辦與推進事項。

 

八、關於本業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測驗、就業服務、失業認定及勞保代理人等方向之輔導。

 

九、關於本會勞工參政、人才培訓事項之推進。

 

十、推動國際合作、參與國際組織、國際會議及其他相關團體之交流訪問。

 

十一、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省市(院轄市)、各縣市(省轄市)洗染業職業工會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并按時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  九  條: 凡會員工會喪失本會會員資格,或代表本身喪失其所屬工會會員資格者,不得擔任本會代表。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發生前條情事者,應由原選派之單位予以撤換。 
   
  第 十一 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有其他不法情事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檢舉查明屬實者,得按情節輕重分別多以警告停權
  等處分。  
   
  第 四 章    組    織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其代表產生辦法令定之,會員代
  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 十三 條: 本會設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
  選舉之。
   
  第 十四 條: 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之遞補理、監事補足原任理、監事之任期為限。
   
  第 十五 條: 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 十六 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除職務。 
  一、喪失工會會員資格。
  二、因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違背法令或失職,經會員代表會議罷免或經會員檢舉由主管官署查明勒令退職者。
   
  第 十七 條: 會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於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九人,組織常務理事會,並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處理日
  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在常務理事中推選副理事長三人協助會務之推行。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下設總務、組織、教育、福利、新聞、研究、國際、青年婦女等八處
  ,各處置處長、副處長各一人。
   
  第 十九 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就監事中互選出常務監事三人,組織常務監事 會;並由常務監事中互選出一人為監事會召集
  人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
   
  第 二十 條: 本會監事會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常務理監事之命佐理會務。
   
  第 二一 條: 會為適應會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由理事會訂之。 前項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遴
  聘,由理事會訂之。
   
  第 二二 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就勞工問題專家、學者,或對本會發展具有重大貢獻之人士,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
  之。顧問對本會興革大計,得像理事會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第 五 章    職    權
  第 二三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核本會經費預算決算。
  五、審查本會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 二四 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業務。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期決議案。
  三、籌集經費及編訂預算決算。
  四、考核本會會務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務工作狀況。
   
  第 二五 條: 本會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處理理事會日常業務。
   
  第 二六 條: 本會理事長職權如下:本會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及代表代會。
  四、處理本會日常業務。
   
  第 二七 條 本會秘書長秉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日常會務,指揮監督各處業務,而由副秘書長襄助之。
   
  第 二八 條: 本會理事會各處職掌如下:
  一、總務處掌理印信文書庶務會計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處事項。
  二、組織處掌理組織發展及爭議調處事項。
  三、教育處掌理有關會員教育與訓練事項。
  四、福利處掌理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福利事業之創辦計畫與設施事項。
  五、新聞處掌理宣傳出版事項。
  六、研究處掌理調查統計研究策略等事項。
  七、國際處掌理國際勞工聯繫合作事項。
  八、青年婦女處掌理青年婦女勞工保護、人才培訓及各項活動。
   
  第 二九 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考核本會會務推進。
  二、審核經費收支。
  三、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 三十 條: 本會常務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議決議。
  二、召開監事會
  三、辦理監事會日常業務。
   
  第 六 章    會    議
  第 三一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有會員五分之 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 三二 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並得聯合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
  ,或理、監事臨時會議。
  本會常務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常務監事會每兩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並得舉行
  臨時會議。
   
  第 三三 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
  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
   
  第 三四 條: 本會各項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七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五 條: 本會經費分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臨時募集基金、事業收入及有關捐助或補助金。
   
  第 三六 條: 入會費及經常會費由會員代表會議依法議定徵收之,如果有特殊需要會員代表代會決議,得徵收特別基金或臨時
  募集基金,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三七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開始,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第 三八 條: 本會預算決算應由理事會編造,送監事會審核,并由監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定或追認。
   
  第 三九 條:

本會財務狀況,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四十 條: 本會理監事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分別另訂之。
   
  第 四一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四二 條: 本章程經本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送請主管機構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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